乐清市房屋加层改造安全排查证明
1、在房屋建筑上设置高耸物、搁置物或者悬挂物的,属于拆改房屋结构、明显加大房屋荷载或者在楼顶设置广告牌等高耸物的,应当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设置。
2、严重损坏的房屋般不得装饰装修。确需装饰装修的,应当行房屋鉴定,并采取修缮加固措施,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3、非住宅房屋装修涉及拆改房屋结构、明显加大房屋载荷的,应当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房屋质量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施工。
4、原有房屋改为公共娱乐场所或生产经营用房的,经营者应当向房屋质量鉴定机构申请房屋鉴定。
5、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火灾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及时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房屋鉴定。
6、兴建大型建筑或者有桩基、地下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对施工区相邻房屋进行房屋鉴定,并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鉴定的主要依据(1)、《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2)、《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3)、《建筑结构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2009)(4)、《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2004)(5)、《工业建筑性鉴定标准》(GB 50144-2008)(6)、《建筑结构荷载规范(2006年版)》(GB 50009-2001)(7)、《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 23-2011)(8)、《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9)、《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10)、《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CECS 03:2007)(11)、《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 107-87)(12)、《混凝土中钢筋检测技术规程》(JGJ/T 152-2008)(13)、《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07)(14)、《数据的统计处理和解释 正态样本异常值的判断和处理》(GB/T4883)
2 检测目的或委托方的检测要求; 3 检测依据,主要包括检测所依据的标准及有关的技术资料等; 4 检测项目和选用的检测方法以及检测的数量; 5 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情况; 6 检测工作进度计划; 7 所需要的配合工作; 8 检测中的安全措施; 9 检测中的环保措施。 3.2.5 检测时应确保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在检定或校准周期内,并处于正常状态。仪器设备的精度应满足检测项目的要求。 3.2.6 检测的原始记录,应记录在用记录纸上,数据、字迹清晰,信息完整,不得追记、涂改,如有笔误,应进行杠改。当采用自动记录时,应符合有关要求。原始记录必须由检测及记录人员签字。 3.2.7 现场取样的试件或试样应予以标识并妥善保存。 3.2.8 当发现检测数据数量不足或检测数据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补充检测。 3.2.9 建筑结构现场检测工作结束后,应及时修补因检测造成的结构或构件局部的损伤。修补后的结构构件,应满足承载力的要求。 3.2.10 建筑结构的检测数据计算分析工作完成后,应及时提出相应的检测报告。